29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之为,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的(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91号《民事起诉书》的法律文书。 1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即本公司)证券欺诈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751号民事起诉书(上诉人一审拒绝我司向其赔偿金136734元,一审判决我司向上诉人赔偿金8303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裁决。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决案件做出如下裁决: 1、更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在本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赔偿金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67068元。
2、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上诉人开销1487元,上诉人开销154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上诉人开销1311元,上诉人开销1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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